如果你打算为商业目的制造一种新的化学物质,你必须向EPA提交PMN或豁免申请。如果你打算以散装形式或作为混合物的一部分进口一种新物质,你必须提交通知书,但如果你打算只作为物品的一部分进口该物质,则不需要提交通知书。
本手册中“制造”一词的使用包括制造和进口。进口商必须完全遵守40CFR720中概述的信息要求。
根据《联邦法规》第40条第720.3款,“物品”的定义是:(一)在制造过程中形成特定形状或者设计的;(2)在最终使用过程中,其最终使用功能全部或部分取决于其形状或设计;(3)在其最终使用过程中,化学成分没有变化,或者只有成分的变化,除了作为其组成部分的物品之外,没有商业目的,并且可能发生在40CFR710.4(d)(5)和40CFR720.30(h)(5)中描述的情况。
PMN要求不包括物品。液体和颗粒不符合物品的定义,因此不排除在库存报告要求之外。因此,所有颗粒或液体都必须根据TSCA的目的进行报告,除非它们可以被视为混合物。
进口新化学物质的PMN须由主要进口商提交。
一般来说,当你与另一个人签订制造一种新的化学物质的合同时,那个人必须提交通知。但是,如果你要求其他人制造一种新的化学物质,如果你指明了要制造的物质的性质和总量,以及生产该物质的基本技术和控制措施,如果该人专门为你制造该物质,则该人被视为“收费制造商”,你必须提交通知。有关人类暴露和环境释放的信息应提交在第二部分A节“提交人控制的工业场地”的EPA表格7710.25上。EPA认识到,在这种情况和类似情况下,其他制造商可能拥有对EPA审查新化学品有用的信息。因此,EPA强烈鼓励在这些情况下提交一封支持信,或联合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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