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表由七部分组成。A至D部分(1-3页)将由制造商或代表制造商的行业协会或认证组织填写和签字。E至F部分(4-5页)将由根据以下标准执行检测的检测实验室填写和签字。这些标准是指2007年12月21日或之后发布的ANSI/UL标准867第37款(现为第40款)第四修正版;或者,对于仅机械过滤装置而言,指相关ANSI/UL标准,一般是指2007年9月27日出版的针对电风扇的标准507第九修正版。含空气净化功能的多功能装置应根据ANSI/UL标准接受检测,一般为电气安全检测。举例来说,这些标准包括ANSI/UL标准484(室内空调)、ANSI/UL标准1278(可移动和壁挂或天花板悬挂式电动室内取暖器)、ANSI/UL1017(真空清洁器、鼓风式清洁器和家用地板整理器),和ANSI/UL标准1993(自镇流灯和灯具适配器)。含非机械空气净化零件的多功能装置还必须接受第37款(现第40款)的臭氧排放检测。申请表G部分留作制造商或检测机构根据需要添加意见使用。如果需使用G部分,添加意见的人还须在页尾签名。请注意,申请表所有页面均须一同提交。
A部分至D部分,每部分的底部都有一个框,可以用于将该部分的信息标注为专有信息。此等信息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保密。
A至D部分的签名要求-所有装置
制造商或其代表必须在申请表第3页和第2页(如需要)底部填写印刷体姓名并签字和注明日期,以证实A至D部分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
E部分.空气净化器检测信息
非机械装置
本节必须由经ARB许可,可依据2007年12月21日发布UL标准867第四修正版的第37条(现第40条)执行检测的检测实验室填写。检测实验室必须提供检测实验室主要联系人的所有相关联系信息。请在标有“检测文件”的空白处,提供包含臭氧排放检测结果的实验室文件索引。另外还请注明获得检测结果所使用的检测舱。只有当申请认证的型号接受了臭氧排放检测时才填写E和F部分,向之前认证过的型号群添加型号则没有必要填写。
对于仅机械过滤装置,请参见上文D.3下方的目录。
F部分.空气净化器检测结果
本节必须由经ARB许可,可依据2007年12月21日发布UL标准867第四修正版的第
37条(现第40条)执行检测的检测实验室填写;或者,对于2008年10月18日之后检测的仅机械过滤装置,由执行ANSI/UL标准507检测或其他相关ANSI/UL标准检测的实验室填写。
F.1部分请说明装置整体通过了哪项ANSI/UL电气安全标准。如果装置仅通过了第37款
(现第40款)臭氧检测,请予以说明。如果装置使用仅机械过滤机制,则无需提供臭氧检测结果。如果执行电气安全检测时使用了某项OSHA补充计划,请说明是哪一项。
F.2部分本部分仅针对接受了臭氧检测的装置。请在表内提供臭氧检测结果及接受检测的设备的必要信息。
对问题(a)到(f)回答“是”或“否”。如果装置未在去除全部过滤器的条件下接受检测,请在“取出过滤器”部分说明原因。在第5页提供的表格中报告臭氧检测结果。如果装置以多种速率或输出功率水平接受测试,则每种设置的最高浓度结果均须注明。装置的臭氧检测结果为检测舱内测量的最高臭氧浓度减去检测舱中背景臭氧浓度所得的结果。确保列出任何检测失败或超标情况,以及任何超出0.050ppm的瞬时测量结果。对于接受臭氧排放检测的非机械空气净化装置,整个F部分均须填写完整。对于不适用的项目,请注明“NA”(不适用)。请在第5页列出任何标志授权、列名报告编号或其他相关信息。
另外请附上提交进行臭氧检测的两台装置的产销监管链表。产销监管链表应包含向空气资源委员会提交申请前,接受和/或提供装置的各方的名称、交接日期和名称首字母。产销监管链表格还应列名装置的型号、序列号(如有)和生产日期。
对于在两个不同实验室接受臭氧检测和电气安全检测的非机械(电子)装置,制造商必须填写ARB的补充申请表,并由执行电气安全检测的实验室签字。请注意,ARB的法规要求所有设备均标注相关ANSI/UL标准的安全认证或列名标志;因此,新型号应经由同一实验室执行臭氧排放和电气安全检测,以便获得符合要求的安全标志。
E和F部分的签名要求需要臭氧测试的装置.
负责臭氧测试的个人必须在第5页F部分结尾处指定的地方填写印刷体姓名并签字和注明日期。
仅使用机械过滤的装置
如果依据ANSI/UL标准507或2008年10月18日之后生效的其他相关标准检测装置,则负责装置检测的实验室必须填写F.1部分。F.2部分无需填写;但是负责检测装置的个人必须在第5页F部分结尾处指定的位置填写印刷体姓名并签字和注明日期。
G部分.补充意见
如制造商或实验室有需要说明的其他信息,请在此处提供。提供补充信息的一方须在G部分签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免费发布信息看到的,谢谢!